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
日期:2016-10-25 00:00:00  作者:  来源:  浏览量:4814
 

 

关于做好2016年度浦东新区教育(体育)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

局属各单位:

根据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印发<关于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浦人社〔2012128号)、《浦东新区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(含管理、教辅及工勤人员)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浦教发[2009]18号)及《关于印发<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浦教发〔201315号)要求,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可结合进行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
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以人为本,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、注重实绩的原则,建立以服务质量、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,以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为基础的科学、合理、规范的考核办法,激励、引导工作人员积极工作,努力提高工作效能,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。

二、考核对象和范围

1、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。有特殊情况的对象按以下意见处理:

1)考核年度内病、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本年度的考核;

2)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试用期、见习期内的或考核年度内工作未超过半年的,参加年度考核,只写评语,不确定等次;

3)年度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人员,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。单位变动前的情况,由原单位提供。其中:在局属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作人员,不满三个月者,由流出单位负责对其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流入单位。

4)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、培训、挂职锻炼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,由学习、培训、挂职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,原单位进行考核,确定等次;

5)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,参加年度考核,不写评语、不定等次。结案后,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,按规定补定等次;

6)受警告处分的,参加年度考核,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;受记过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;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。处分解除后,其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。

7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,参加年度考核,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。

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,参加年度考核,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,确定为不合格;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,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。

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,参加年度考核,确定为不合格;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,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。

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,参加年度考核,确定为不合格;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,参加年度考核,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;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,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,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。

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,参加年度考核,确定为不合格;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,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。

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,可以参加年度考核,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。结案后,不给予党纪处分的,按规定补定等次;给予党纪处分的,视其所受处分种类,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。

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,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。

8)经局人事部门备案的内退人员、后勤社会化分流的内部退岗人员视作考核合格。

2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考核内容

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根据各类别、各等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,全面考核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。

单位可依据岗位职责,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、工作质量、工作效率、思想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、工作态度、工作作风、廉洁自律、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察。具体按照《浦东新区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(含管理、教辅及工勤人员)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浦教发[2009]18号)、《关于印发<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浦教发〔201315号)规定的内容考核。

四、考核办法和程序

考核办法和程序按照《浦东新区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(含管理、教辅及工勤人员)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浦教发[2009]18号)、《关于印发<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浦教发〔201315号)的规定执行。

五、考核结果和比例

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。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,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%(采用去尾数法计算)。优秀人数按比例不足1人的单位,学校由各教育署在总体比例中予以平衡,其他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总体比例中平衡后予以确认并反馈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评为优秀等次的,不占单位比例。

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、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单位,上一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未增加过的,本年度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增加至18%(采用去尾数法计算)。

六、考核结果的使用

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、奖惩、培训以及调整和发放工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。

1、工作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,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,具有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。

2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,可从次年11日起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、按规定调整岗位津贴标准,作为发放年度绩效奖励的依据。

3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,扣发50%的年度绩效奖励,并进行诫勉谈话,限期改进,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,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。

4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,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,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,且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。

5、工作人员当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,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;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,予以解聘。

6、各单位对年度考核中因在处分期内不定等次的人员,扣发50%的年度绩效奖励。

7、各单位对年度考核优秀者,给予奖励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:嘉奖、记功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,予以嘉奖,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,给予记功。

给予嘉奖奖励的,由所在事业单位批准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给予记功奖励的,由事业单位填写“行政奖励审批表”,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《年度考核登记表》复印件,报主管部门批准。

对获得奖励的人员,由审批单位颁布奖励决定,颁发统一制作的奖励证书,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:嘉奖800元,记功1500元。奖励经费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列支。

 

七、工作要求

1、各单位根据上级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规定、程序和本通知精神,结合单位实际情况,组织实施考核工作。

2考核工作结束后,单位负责将《年度考核登记表》、《行政奖励审批表》按要求存入个人档案,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考核结果、汇总材料。

不考核人员的《年度考核登记表》,由单位在“单位确定等次”栏内填写不考核原因。因病、事假不考核的,需注明病、事假起止时间,多次病、事假的,应分段填写。由本人签字后存人事档案。

 

 

浦东新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6年10月2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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